劳务派遣工转劳动合同制用工
【劳务派遣工转劳动合同制用工咨询】沈律师:您好。我单位是一家生产编制袋的集体性企业(未改制),每年不停生产,现有一部分劳务派遣工,为减少劳务派遣工数量,请问能否对他们签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每次对每个员工明确工作任务,签一次合同,任务完成,合同到期,下次按同一方式继续签合同,并长期用这一方式用工,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回复为昐,谢谢!
沈斌倜律师答复: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这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在实践中该项目的开工之日,就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目的结束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一般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下:a、单项工作(如具体开发某项技术等);b、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如某个房子的装修等);c、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如临时雇佣工人促销空调等);d、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共同特点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以此可知,该种劳动合同的使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只有在任务明确或者季节性强、临时性的情况下,才适用于签署这种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在不适合签署这种劳动的时候签署了这种劳动合同,一旦损害到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针对本咨询中提到的该单位是否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沈斌倜律师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务特点的用工,可以使用这种用工形式,但沈斌倜律师需要提醒的是三个问题: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将以这一方式长期用工,企业将在每次劳动合同到期时需要按照劳动者当期的工作年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自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其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一旦符合满1年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则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劳务派遣工不计入10%劳务派遣工总量。所以,如果确实是临时性劳务派遣用工,可以不用担心这部分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影响到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但仍需要提醒的是,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目前还未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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