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如下: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11.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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