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企业让见工者等候到岗通知时间过长
以致无果,可有维权方式?
我是一个外来深圳务工多年的人员,3月18日应邀到松岗仁达电子见工(职位工程部经理),当时见工的人是该公司老板,当日见工很顺利,双方就工资待遇都已确定,到岗上班时间也确定。由于该司现任工程部经理仍在职,我建议他先和现任经理谈好并解除劳动关系后再通知我到岗,今天已经是3月30日,经我多次催促,该是回复一直是让我等等他们处理完后再通知我报到,今天接到他人事部通知:其实你也可到其他公司上班。请问这样的行为可以维权吗?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与你谈的内容,你可以据此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这个赔偿应该包含你在寻找下一份工作前的合理期限内工资收入的损失以及其他为了履行与该单位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